近三年再生塑料行业政策法规盘点
发布时间2019/3/18 11:39:22

近几年,随着环保整治力度的加大,再生塑料行业也是挑战不断,小编搜集整理了最近三年行业相关的国家级政策及标准,以飨读者。地方类政策法规也将于近日陆续整理出来,请持续关注!

1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》及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》


2015年12月4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》及《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》(2015年第81号),作为有关部门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在项目投资核准(备案)管理、国土资源管理、环境影响评价、信贷融资、安全监管等工作中的依据。

《条件》从企业的设立和布局、生产经营规模、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、工艺与装备等方面做了规定,并指出企业应对收集的废塑料进行充分利用,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,不得倾倒、焚烧与填埋;PET再生瓶片类企业与废塑料破碎、清洗、分选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1.5吨/吨废塑料,塑料再生造粒类企业的综合新水消耗低于0.2吨/吨废塑料;新建及改造、扩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、工艺和装备,提高废塑料再生加工过程的自动化水平;鼓励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研发和使用生产效率高、工艺技术先进、能耗物耗低的加工生产系统。

《条件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2《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

2016年12月21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商务部、科技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工信部联节〔2016〕440号),《意见》对废塑料提出了要求,大力推进废塑料回收利用体系建设,支持不同品质废塑料的多元化、高值化利用。以当前资源量大、再生利用率高的品种为重点,鼓励开展废塑料重点品种再生利用示范,推广规模化的废塑料破碎-分选-改性-造粒先进高效生产线,培育一批龙头企业。

积极推动低品质、易污染环境的废塑料资源化利用,鼓励对生活垃圾塑料进行无污染的能源化利用,逐步减少废塑料填埋。到2020年,国内产生的废塑料回收利用规模达2300万吨。

3关于印发《循环发展引领行动》的通知

2017年4月21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了《关于印发<循环发展引领行动>的通知》,对“十三五”期间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和整体部署。

《通知》在强化监督管理方面指出:坚决关停无证无照经营、达不到环境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小企业、黑作坊。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管理,严厉打击“洋垃圾”走私。加大对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查处力度,巩固“限塑”成果。加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检查力度。

4《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

2017年7月18日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7〕70号)。

《通知》指出要坚持疏堵结合、标本兼治和稳妥推进、分类施策的原则,调整完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政策,持续保持高压态势,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;提升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水平。根据环境风险、产业发展现状等因素,分行业分种类制定禁止进口的时间表,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;综合运用法律、经济、行政手段,大幅减少进口种类和数量,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。

《通知》要求,2017年7月底前,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;2017年年底前,禁止进口生活来源废塑料、未经分拣的废纸以及纺织废料、钒渣等品种。逐步有序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。分批分类调整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,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。

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。修订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,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,减少固体废物进口口岸数量。

持续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。将打击洋垃圾走私作为海关工作的重中之重,严厉查处走私危险废物、医疗废物、电子废物、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。深入推进各类专项打私行动,加大海上和沿边非设关地打私工作力度,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,严厉打击货运渠道藏匿、伪报、瞒报、倒证倒货等走私行为。对专项打私行动中发现的洋垃圾,坚决依法予以退运或销毁。

5《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、废轮胎、废塑料、废旧衣服、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》

2017年8月2日,环境保护部办公厅、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、公安部办公厅、商务部办公厅、工商总局办公厅等发布《关于联合开展电子废物、废轮胎、废塑料、废旧衣服、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的通知》(环办土壤函[2017]1240号),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废物、废轮胎、废塑料、废旧衣服、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。并印发《电子废物、废轮胎、废塑料、废旧衣服、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》。

6《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

2017年10月17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《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工信部节[2017]250号),指出重点研发基于物联网与大数据的智能型综合利用技术装备,研发推广与污染物末端治理相融合的综合利用装备。

加快研发废塑料、废橡胶的改性改质技术,以及废旧纺织品、废脱硝催化剂、废动力电池、废太阳能板的无害化、资源化、成套化处理利用技术装备。

7《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》

2017年10月29日,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、财政部办公厅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《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办环资〔2017〕1778号)。

《意见》明确,资源循环利用基地是明显提高城市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方式。基地以科学设置、集中布局废弃物处置设施为切入点,提高多种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水平,既可推进城市废弃物回收体系的有效融合,提高回收效率,也可实现分类利用、协同处置,构建不同废弃物处置项目间的产业链条,打造能源、水资源的集中供应体系,打通项目间的能源流、物质流,推动污染防治设施的统一建设、统一运营、统一监管,实现废弃物高水平利用。

确定了到2020年,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建设50个左右资源循环利用基地,基地服务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提高30%以上,探索形成一批与城市绿色发展相适应的废弃物处理模式,切实为城市绿色循环发展提供保障的总体目标。

基地要统筹布局各类废弃物处置项目,科学设置技术标准门槛,推动企业间形成分工明确、互利协作、利益相关的合作关系,实现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。严格落实国家对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,垃圾焚烧飞灰等危废必须做到安全无害化处置。

8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

2017年12月14日,环境保护部印发了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(国环规土壤[2017]6号 ),《规定》为贯彻落实《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》(国办发〔2017〕70号),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修订完成,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,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》(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70号)同时废止。

9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》

2017年12月25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93号)发布,《条例》指出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,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。纳税人有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、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情形之一的,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。应税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,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。

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。

《条例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
10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—废塑料》

2017年12月29日,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—冶炼渣》等11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其中涉及废塑料的标准——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—废塑料(GB 16487.12—2017)》,新标准规定了进口废塑料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,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,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塑料的进口管理。

原有GB 16487.12—2005标准同时废止,新标准于2018年3月1日实施。

11《进口废物管理目录》

2018年4月13日,生态环境部、商务部、国家发改委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调整《进口废物管理目录》的公告,《目录》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》及有关法律法规,发文机关对现行的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《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和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》进行以下调整:

将废五金类、废船、废汽车压件、冶炼渣、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,从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》调入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》,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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